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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法院: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

大众热点 2023-11-02百姓话题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豪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共七例)。……

该应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是否侵犯隐私?

法院:合理获取个人信息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

2019年4月,王某首次登录某App时,授权其获取微信好友关系。 当他卸载并重新下载该应用程序时,王某拒绝了该应用程序公开地区、性别、微信好友等信息的请求,也未授权该应用程序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 但App上仍然显示他的微信好友的浏览信息。 王某认为某电脑公司运营的App未经授权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侵犯了其隐私和个人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App收集、使用了王某的“地区、性别”信息,同时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填写信息。 其收集和处理这些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王某未经授权重新下载安装后,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不符合合法性要求。 考虑到该App在案件审结前已删除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法院判令某电脑公司向王某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

法院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互联网行业可以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合理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不应损害个人利益。 本案对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标准。 它规范了互联网平台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对于明确权利边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退订短信会被收取0.1元费用吗?

法院: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侵犯个人信息权

2021年4月,王某手机收到一条信息公司号码×××发送的短信。 内容是“你的话费余额快不够了? 送你一张充值券,话费立减6元,限1天。 收到……回复BK退订。”王某根据短信提示回复“BK”退订,产生费用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广告,侵犯其隐私和个人信息权,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信息公司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信息费。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是从某信息公司控制的端口号发送的。 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个人信息。 在王某未提供手机号码的情况下,信息公司无论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手机号码,均属于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 向王某的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构成个人信息的使用。 综上,某信息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对王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责令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退订短信信息费0.1元。

法院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 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号码的注册用户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发送短信的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促销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销售现场是否会安装人脸识别来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法院:未经同意采集人脸图像不能作为证据

2021年11月,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一家科技公司出售其开发的房产。 后来,一家科技公司推荐聂某成功购房,但一家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佣金。 某科技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和利息。 某房地产公司以聂某曾到过该楼盘、不是有效客户、无需支付佣金等为由进行辩解,并提供了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捕捉到的客户人脸识别信息。 作为证据。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房地产公司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未经客户同意,为经营目的设置人脸图像采集和个人识别设备,并长期采集、存储客户的人脸信息。时间。 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信息。 以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4万元及利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法院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影响较大。 其收集、储存、使用等处理行为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出于商业目的非法采集公民人脸图像信息,侵犯个人信息权。 本案从法律上否定了非法收集公民个人图像信息作为民事证据的有效性,有效维护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面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