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在运输公司上班却被告知车辆属于个人而非公司
法院认为,不能仅凭车辆隶属关系推断司机与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报报道(记者吴朵丝 通讯员马安妮)有的人购买车辆,然后将车辆与运输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公司挂钩,造成劳动关系权属难以确定许多卡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和其他雇佣司机。 卡车司机李某忠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他显然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但被告知该车辆属于个人而不是公司。 李某忠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其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赔偿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 近日,李某忠已收到赔偿金。
李某忠于2021年6月1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一家运输公司上班,担任司机,分配驾驶货物运输。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运输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忠缴纳社保。
任职期间,李某忠通过微信群聊获取工作计划、车辆交通等工作信息。 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某伟将通过微信为李某忠安排工作,公司员工罗某也将通过微信为李某忠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单,并支付部分费用。
2022年7月5日起,李某忠将不再到运输公司工作。 随后,他向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023年1月,仲裁裁决认定李某忠与和静县某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请求。 李某忠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卡车司机是谁的员工?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李某忠认为,自己受运输公司管理,与运输公司协商工作内容、工资结算等,且工作组组长隋某伟于2022年3月向组内司机表示,“所有车辆属于公司所有,无个人车辆、车辆维修、配件更换等问题,请联系车辆相应负责人。” 看得出来,他是公司的一员,并不是车主的员工。
和静县某运输公司认为,李某忠驾驶的车辆是第三方隋轩购买的,然后以该公司名义经营,隋轩聘请李某忠驾驶该车辆,隋轩寻找来源并安排李某忠运输货物,并每月支付其工资。 该公司只有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才使用隋某轩的车辆运输货物。 为了方便,李某忠被邀请加入微信群。 因此,李某忠并非该公司员工。
法院经调查认为,只有有明确证据表明原告受雇于隋轩,运输公司才能确认与李某忠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仅凭车辆隶属关系,运输公司无法推断司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 他们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某忠与和静县某运输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相关用人单位规范车辆管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