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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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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热点 2023-12-02百姓话题
用AI生成的图片有著作权吗我国首例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侵权,判赔500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我国首例一审判决:被告违法获赔500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画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艾文盛影业”著作权的案件。 该案庭审在央视及多个平台进行直播,累计吸引17万网友观看,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版权关系的讨论。

使用他人AI图片配文被诉侵权

被告:非商业用途,无故意侵权

今年2月24日,李先生利用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文字,生成涉案图片。 2月26日,他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这张照片,并配文“春风送暖”。 随后,李先生发现,刘女士的百家号账号于3月2日发表了一篇题为《爱情三月,桃花里》的文章,文章中的图片使用了其涉案照片。

随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刘女士未经其许可,将其图片的签名水印剪掉,导致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是原作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她的签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道歉。

被告刘女士辩称,她通过网络检索了涉案图片,并将其用于插画自己的原创诗歌作品。 无法提供涉案图片的具体来源,也无法解释涉案图片的水印。 目前尚不清楚原告是否对原始图片拥有任何权利。 正确的。 此外,她发表的内容主要是原创诗歌和文章,并非涉案图片,没有任何商业用途,也没有故意侵权。 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她愿意向原告道歉。 但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金额过高,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市场价格很低,且她病情严重,无力赔偿。

5月25日,侵犯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8月24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 据了解,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艾文森影业”著作权的案件,案件审理过程在央视及多个平台进行了现场直播。

争议焦点:

“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

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是《春风送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什么类型​​的作品?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认为,利用AI生成图片与利用相机拍照是一样的。 过去,相机技术还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的时候,摄影师通过手动调整各种参数来拍摄自己的作品,从而享有版权; 但现在,相机已经高度智能化,摄影师不再需要手动参与,而是可以直接按下快门按钮。 ,并且以这种方式拍摄的照片也享有版权。 为了实现他的想法,他需要使用详细的描述符和各种参数调整,最终才能让AI画出他想要的画面。 “如果单纯让AI画一幅‘黄昏美景’,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涉案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领域的原创作品。和科学并可以用一定的形式来表达。 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以下要素:是否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专有性。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来看,与人们平时看到的照片、绘画没有什么区别。 它们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并且满足要求1和3。”

对于“智力成果”的要求,“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结果。 因此,作品应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 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想在黄昏光线条件下以摄影风格画出一位美女的特写,然后在模型中输入提示文字。 提示语中的美术类型为“超写实照片”和“彩色照片”,主题为“日本偶像”,对人物的皮肤状况、眼睛、辫子颜色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环境为“室外场景”、“黄金时光”、“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炫酷姿势”、“望着镜头”,风格为“胶片质感”、“胶片模拟”等。同时设置相关参数,在最初生成的图片的基础上,添加提示词,调整参数,最终选出一张令我满意的图片。

因此,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语等。 、排列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择符合预期的图片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符合“智力成果”的要求。

对于AI等前沿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法院认为,如今智能手机的拍照功能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易用,但只要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体现了拍摄者原有的智力投入,仍然是可以的。构成摄影作品并受版权法保护。 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们投入就越少,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运用版权制度来鼓励作品创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有自由意志,不属于法律主体。 当人们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在使用工具进行创作。 也就是说,在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资的是人类,而不是人工智能模型。

一审判决:

原告享有AI图片著作权

未经许可侵权使用

另外,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原告?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法院判决,原告是根据需要直接搭建涉案人工智能模型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 涉案图片是原告智力投入直接生成的,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同时,法院强调,本案虽然认定原告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原告应当明确标注人工智能技术或它使用的模型。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将涉案图片作为插图,未经许可发表,使公众在案发时间、地点能够获取涉案图片。的选择,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签名权,被告无法说明被诉图像的具体来源以及去除水印的情况。 可以断定该水印已被被告删除。 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签名权,应承担责任。

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声明并致歉。消除影响。 判决生效七日后,一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记者从庭审直播中获悉,庭审结束时,李先生表示希望法院能够通过此案,就AI画作的著作权问题给出明确的判决和认定标准,以方便大家创作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蔡小艺